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规范行业行为,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发展,建立全省统一的行业自律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主动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及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第三条 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第四条 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自律
第五条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项目建设及依法经营活动,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不隐瞒不规范的业务活动和工作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八条 加强本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九条 积极配合本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及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条 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德,遵守保密规定,支持行业发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一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升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企事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一)开展宣传报道,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评优表彰;
(二)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三)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事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批评教育或书面警告;
(二)通报整改,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三)取消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资格;
(四)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曝光;
(五)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
(六)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个人会员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条 非本协会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