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青海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Qinghai Association of Ecological Construction,缩写是Q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青海省内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者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应当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适合青海特色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有益途径。坚持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凝聚力量,服务至上,创新务实,发挥协会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自律作用,为青海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86号(西关大街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业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三)经政府部门的批准、授权或委托,组织生态建设行业专家人员拟制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优化方案,对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经宣传、出版部门批准,收集汇编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相关资料,编印会刊、简讯,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宣传渠道;
(五)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六)建立会员的协作平台,搭建会员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环境与机制;
(七)推广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的新科技新成果,组织行业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生态保护研讨;
(八)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会员依法从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生态保护和建设常识,积极参与行业领域的公益事业。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生态和建设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勘察设计的工作者,且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支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勘察设计、设施设备及用品用具制造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且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协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23人,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二)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在同类行业中,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企业规模处于领先水平或有专业技术成果及较大贡献,且有行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议。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3名担任名誉会长;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聘任,且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账户资金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大项经费开支。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秘书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保管在秘书长处,法人章保管在会长处,财务章保管在会计处,会员钢印保管在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 4月29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